紅網湘潭1月7日訊(通訊員 歐陽超)結婚前丈夫知道妻子患有輕微的精神病,但仍然堅持結婚。婚後不到三年,丈夫不僅未承擔任何家庭責任,還在妻子患病時將妻子趕出家門,並訴訟至法院要求離婚。2013年12月17日,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該起離婚案件。
  原告徐某與被告胡某經人介紹於2011年2月結婚,結婚前胡某的家人就將胡某有精神病史的情況告知了徐某,但當時雙方感情很好,徐某並未放在心上。婚後1年,胡某生育了一個女孩。胡某生育後,間歇性精神病病情反覆,基本喪失勞動能力,遭到徐某的嫌棄。徐某在胡某患病時不但不給予照顧,並將胡某趕出家門。徐某所在村組建議,如果胡某能將戶口遷入徐某處,村組就協助胡某申請精神病免費醫療及辦理重度殘疾人生活保障手續,但徐某拒絕為胡某辦理戶口遷移手續。2013年12月27日,徐某以夫妻沒有感情、經濟條件不好、養不活胡某為由訴至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請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關係。
  2014年1月3日,雨湖區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結婚多年且生有小孩,已經建立較為牢固的夫妻感情。原告徐某以經濟條件不好、養不活被告為由要求離婚,並不是法定的離婚理由。現只要原告徐某按其所在村組的建議將被告胡某戶籍遷往原告徐某名下,協助被告胡某申請精神病免費醫療及辦理重度殘疾人生活保障手續,原、被告的經濟條件完全能改善,夫妻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判決不准許原告徐某與被告胡某離婚。  (原標題:妻子患精神病 丈夫起訴離婚未獲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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